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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勝於治療,事前注重合約更勝事後打官司!

已更新:2023年11月1日

預防勝於治療,個人健康養生如此,公司營運管理更是如此,多一分事前風險管控,就少一分事後爭議損失。而合約,是企業內外營運管理的基本文件,是先小人後君子的文字遊戲,也是發生爭議時攻防論辯雙方權利義務的重要依據。企業法律顧問必須能事前從合約洞悉擬進行事務的潛在風險,當發生爭議時更能將龐雜資料與爭議事實關鍵化繁為簡,研判最經濟而有效率的和戰處理策略。


近日受理一件案例,原本是台灣A公司向台灣B公司下訂單採購產品,雙方未簽署合約,僅憑訂單交易買賣,往來半年也無爭議發生。後來A公司向B公司表示,自下個月起將改由海外子公司向B公司下訂單採購產品,接著果然就有分別來自印尼C公司及菲律賓D公司向B公司下訂單,B公司也未多慮,就依據訂單內容生產交貨了。至付款期屆至,未收到貨款,B公司遂向A公司聯繫請求付款,豈料A公司表示:本公司並未下訂單何來付款義務,拒絕付款。B公司遂向C、D公司聯繫請求付款,始發現這兩家公司根本無人可聯繫,頓時求償無門,經人介紹前來求助。


本案是很常見的疏於注意合約效力的典型案例,以為已經交易往來一段時間了,換人下訂單應該也OK,但事實上就是不OK。本案例中,向B公司下訂單的交易買方是外國C、D兩家公司,B若僅憑訂單要向A請求付貨款當然行不通,除非能舉證證實A涉嫌詐欺,提起刑事詐欺訴訟,再附帶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不然就只有打國際官司向印尼C公司及菲律賓D公司求償,但就算耗費成本打贏官司了,這兩家海外公司若無償債資力,也是白忙一場還多花律師費。


檢討本案,若當初能做好內控管理,一來對新交易海外公司應該徵信照會一下是否有實際營運,或者只是人頭公司;二來就買賣交易應該有買賣合約約定,本案中最好就是請台灣A公司當連帶保證人,並且約定若發生爭議訴訟就在台灣進行,以免日後發生商務糾紛時鞭長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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