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洩密跳槽鳳求凰 昔日袍澤對公堂

已更新:2023年10月31日

洩密跳槽鳳求凰 昔日袍澤對公堂

從RD洩密背信提起公訴案 再談員工保密義務


「副理將研發資料寄給對方再跳槽 商業間諜案兩人起訴」,這是報紙上刊登的一則新聞,記者搶先本案告訴人A公司收到檢察官起訴書之前摘要報導了此案,可能有同仁已看到或風聞這則新聞了,或有不明所以者,筆者謹將本案事實過程全貌還原以釋疑竇,並藉此再提醒各員工同仁務必確實遵守聘僱合約中之保密義務及忠誠義務。


在2000年代,台灣的高科技產品代工產業環境裏,繼電腦周邊產品之後,無線通訊產品是下一波熱門的代工產業產品,A公司是最早開始投注研發資源於行動電話的大廠,卻也因此成為其他有意走捷逕搶攻分食這塊市場大餅的廠家競相挖角的對象。奇美於八十九年間挖走一整班明碁的研發人員,當時報紙刊登了半個版面探討職場倫理不在、企業挖角歪風盛行,而本案也在幾近相同的時空背景下發生。甲某原為A公司無線事業部業務經理,是名優秀的業務幹才,後來離開A公司跳槽到B公司,職任B公司行動通訊處處長,擔起B公司行動電話部門從零到有的重責大任,甲某隨後即邀約當時A公司無線事業部機構研發經理乙某跳槽B公司共創事業新天地,乙某隨即提出離職聲請書,唯離職程序中應簽署的「離職聲明書」乙某一直拒不簽署交回人事單位。


在此期間,乙某已到B公司到職上班,並如出一轍地回頭邀約介紹A公司無線事業部其他老同事一起跳槽B公司,而A公司更發現乙某於離職前已陸續將當時正與客戶洽談中的某重要軟體技術資料以e-Mail洩露傳送給B公司總經理丙某,且將無線研發部門使用中的主要研發設備臚列清單,載明了設備名稱、廠牌規格、代理商聯絡電話等詳細資料,以e-Mail洩露傳送給B公司的甲某,此外還提供了一份A公司無線研發部門其他研發人員詳細學經歷專長等資料的名單給B公司以供繼續挖角。甲某此舉已嚴重干擾阻滯A公司無線通訊產品的發展進程,A公司發覺事態嚴重,此風不可長,遂交辦法務室依法究辦。


法務室於掌握所有證據蒐證備狀完成擬提出告訴前,A公司總經理尚念於與甲、乙二人昔日袍澤情誼,毋寧念其係受B公司惑誘而為之,再三囑附法務轉達B公司給予和談落幕免遭訟累之機會。詎料B公司僅法務主任出面代表致歉,其總經理丙某或其他高層主管始終未予A公司善意回應,檯面下挖角動作從未間斷,A公司只有訴諸公堂依法究辦,正式向法院地檢署遞狀依背信罪嫌提出告訴。


檢察官第一次開偵查庭訊問雙方當事人,雙方攻防激辯可以想像,唯檢察官聽完雙方答辯後更覺頭大,當庭喻示因本案所涉專業技術商業機密之認定非檢察官所能,本案將先委託專業第三者研究判定系爭技術之機密性後,再擇期開庭續行偵訊。本案隨後移送給內政部警政署刑事局電腦犯罪中心進行鑑定,刑事局幹員前前後後花了一年的時間傳訊了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解,最後將鑑定結果回報給地檢署。檢察官據此鑑定結果召開第二次偵查庭,於簡短偵訊雙方後即表示偵查終結,最後作成起訴書對甲、乙二人依背信罪正式提起公訴。


偵查程序終結,本案將進入審判程序,甲某行為已觸犯刑法第317條洩露業務上知悉之工商密秘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仟元以下罰金)及第342條第一項之背信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仟元以下罰金),甲某因已離職無身份關係,故依刑法第31條第一項以前述乙某犯罪之共犯論。又該二人係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刑法第317條之罪,依刑法第318條之二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該二人刑責非輕矣。


姑不論本案最後判決結果如何,本案殊值同仁引以為鑑,除應遵守員工保密義務、忠誠義務等合約及法令之約束外,更應注重基本的職場倫理與職業道德,於日常工作中有所為有所不為,縱使即將離職,更應留下成就與美名,只帶走個人know-how與同事的祝福,切莫因己一時之愚私而鑄大錯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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