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袍澤對公堂 終抵認罪淚兩行
員工義務應慎行 免肇訟累獄榔鐺
— 從員工背信案談員工忠誠義務之遵守
工商時報刊登了一則醒目的「道歉啟事」,或有同仁細讀內容後發現,是某B公司向A公司公開道歉的啟事,簡短數十個字,卻是A公司鍥而不捨與被告纏訟逾三年,幾經波折峰迴路轉後所得之正義。道歉啟事所為何由?欲詳該案始末,則須先從另一件員公背信案說起…
某日,A公司稽核室接獲一通廠商打來的檢舉電話,指稱A公司某事業部的某採購人員,習慣藉職權之便向廠商索取回扣,謂檢舉人之公司僅因所付回扣金額比不過別家而拿不到A公司訂單,為此憤怨不平,故向A公司反映舉發此一情事。A公司認事出有因,於焉開始展開調查,該名遭密報檢舉之採購人員甲某見東窗事發旋即離職。A公司於調查之始,本希望該員工坦誠據實以告當可既往不咎,詎料該名員工堅絕否認,公司為維持管理秩序並維護大眾股東權益,於調查事實掌握若干可靠資料後,遂正式向法院檢察署提起刑事告訴,被告除當時已離職之甲某外,並包括與甲某利益輸送往來之B公司負責人乙某。
本案偵查時間長達兩年餘,自提出告訴狀至檢察官偵查終結正式提起公訴,冗長偵查時間長達兩年半,除因被告甲某懷孕待產坐月子暫停偵查數個月外,法院地檢署人事異動承辦檢察官數次換人,每一新任承辦檢察官重審案情也拖延些許時日,但更重要的原因是蒐證舉證之困難,檢方要求A公司除需提供被告等確有收受回扣之人證、物證外,並須提報A公司因此受害之實際損失,亦即須舉證A公司有無因被告等收受回扣而增加採購成本支出,或是各供應商因此而提供品質較低劣之產品給A公司致造成其他損失。
因產品品質好壞瑕疵恐非立即可見,故朝向舉證證明因此增加採購成本支出,但該如何舉證?從何蒐證呢?且須具說服力讓檢方採信,真費神矣!…當刑案膠著同時,B公司也另外向法院提起民事給付貨款之訴,要求A公司給付採購產品之應付貨款新台幣一佰餘萬元,A公司則以本民事案另涉刑案偵查中為由要求暫停審理,以致該民事案件亦一直跟著懸而未決。
嗣後本案新任承辦檢察官重新審理本案後開始積極偵辦,我方也說服了一曾經應甲某需索付回扣之廠商負責人出庭應訊做證,該人證指證歷歷付賄事實,並指其中一筆十萬元賄款是應甲某要求,於郵局購買匯票郵寄到甲某指定住處,此筆匯票交易記錄並經檢察官函囑郵局查證屬實。A公司也再度地毯式清查甲某任職期間所有經手採購案件記錄,透過會計處及資訊處協助調閱許多歷史檔案採購資料,從厚厚一大疊報表紙麻密數字中耐心地撥繭抽絲,最後歸納統計出三頁半A4紙張的數字資料陳報給檢方,證明了在同一時期,至少有三家供應商就同一料號之產品,賣給甲某所屬事業部之價格均明顯高於賣給A公司其他事業部之價格,平均價差近10%,則以甲某任職期間掛名經手採購總金額逾億換算,價差達千萬元。該統計數字極具說服力與殺傷力,也許價差總額數字頗為駭人,但在被告甲某無法合理解釋為何數筆相同料件在其所屬事業部採購價格平均高於其他事業部10%下,該統計數字之合理性及證據力是成立的。
本案偵查至此,廠商給付回扣之人證物證確鑿,A公司因此增加採購成本所受巨額損失亦已明確,膠著偵查兩年餘之案情於焉豁然開朗急轉直下,被告等人於偵查庭雖仍極力狡辯,數度於法庭泣訴喊冤,唯仍因難以合理自圓其說不為檢方採信,檢察官偵查終結正式提起公訴。本案轉至刑事庭審理後,雖承辦法官又換人,但已無損本案被告等犯罪事實之成立,前後承審法官態度已極明顯的曉諭被告等人即早認罪或可獲法院從輕判決。被告甲、乙二人始透過律師與A公司接洽尋求和解,表示B公司願放棄一佰多萬貨款請求,最後和解條件是除了放棄該民事貨款請求之訴訟外,甲乙二人另共同賠償A公司一佰萬元,外加登報公開道歉。
本案起訴後於刑事法庭審理,審理前數分鐘,我已先坐定法庭內,前一審是個看似二十來歲理平頭的年輕人被控偽造文書罪終局判決,法庭內所有人皆須起立聆聽審判長宣讀判決內容,該年輕人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該年輕人表示放棄上訴後當庭收押。我目睹了一個面帶悔意的年輕人被銬上手銬後由法警押走,內心頗為震撼,想到本案兩個被告兩個媽,五個孩子兩個家,面對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責,可能是將面對家庭破裂、子女失怙與否的關鍵點。最後,我在法庭上避重就輕地說,因甲乙二人與A公司民事上已達成和解,故不再追究被告刑事責任,希望法官能從輕量刑。
希望藉由本案例,提醒職場從業人員於日常工作職掌職務之際,務必要確實遵守員工聘僱合約約定之各項義務,特別是員工對公司之忠誠義務、保密義務、及競業禁止之義務,常秉誠信行事,可免無端之憂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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