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怎麼打才會贏? 舉證事實說分明 !
- 泰良 郭
- 2017年5月6日
- 讀畢需時 2 分鐘
已更新:2023年10月31日
這週又有一件幫客戶答辯的案子獲勝訴判決,客戶是被告,被求償金額不大,但是對公司聲譽影響很大,雙方都委任了律師代理訴訟,案子進行了三年多,該客戶經友人介紹聘任我當其公司的常年商務法律顧問,幫忙公司審閱許多合約及進行中的公司併購案,這件訴訟案只是請我順便關注一下提供意見。
我看了本案卷宗所有書狀資料後,就發現了一般訴訟案的委任律師及法官共同的盲點,精熟法律與訴訟程序,但不熟產業界的Operation運作特性。法官裁判工作的原則是”認事用法”,也就是先確認爭議的事實,再引用適當的法條規定作出判決,但往往事實的確認是最困難的,經常可見同一件事實過程,在原被告雙方卻有不同描述,也常見被檢察官認為構成犯罪起訴的案子卻在一審判決無罪,或是一審敗訴的案子上訴二審後又勝訴了,同樣是法律專家的檢察官與法官,為何對同一件案子相同事實會有這樣不同的認定結果,經常讓當事人或社會大眾看不懂。
本案的原告是無辜的消費者,被告是生產冷凍熟食業者更是無辜,因為依據訂單指定交貨給某大賣場時,食品經驗收入庫品質是正常的,經上架陳列販賣了幾天,到賞味期/保存期最後一天促銷售出,消費者買回家吃後,當晚肚子痛上吐下瀉就醫治療,接著就提告製造者。雙方委任律師都著眼於生產製造者責任,卻疏於論究中間配送運輸者、陳列販售者的扮演角色及責任,所有證人、證物都只能證明”果”的發生,至於發生這樣結果的”因”,卻無法證實與製造者有相當因果關係。打個比方,魚販當天捕撈新鮮海魚直送大賣場,大賣場在冷藏櫃販售了三四天已臨屆保鮮期限日,某消費者購買回家後發現魚已經有異味不新鮮了,對這樣變質的產品,若歸咎於魚販四五天前賣的魚不新鮮,顯然不合情理,賣場要負的責任顯然更大於魚販。
本案經過與委任律師討論從新訂定答辯策略,向法院說明生產、運輸、銷售的作業流程及個別責任後,從本案消費者購買產品發生品質瑕疵的因果關係而論,誰才是真正該負責者已不言可喻。本案被告逆轉勝訴原因無他,把案件的關鍵爭議事實說明清楚,從產銷作業流程清楚切割各個不同階段的工作,再來論究個別責任與因果關係,法官自然就容易”認事用法”下判決了!
而這也是資深企業法務人員與外聘律師合作的典型模式,資深法務長熟知產業界運作細節,從發生爭議的事實過程可以很快就化繁為簡切入關鍵問題,再與適任的外聘律師就關鍵事實、爭議與法律面攻防策略進一步研議,有效掌控重點不至失焦,也能很快研判有多少勝算,續行訴訟是否符合訴訟經濟原則,或者應該儘速和解停損才是上策,衡平兼顧商業效益與法律風險(Business & Legal),提供客觀的資訊給當事人作決策參考,以求在最短時間達到最圓滿的結果。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