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用時方恨少,被坑才知少幾條! Part-3〜顧此失彼簽錯條件更糟糕
- 泰良 郭
- 2017年6月4日
- 讀畢需時 2 分鐘
已更新:2023年10月31日
合約用時方恨少,被坑才知少幾條! Part-3 〜顧此失彼簽錯條件更糟糕
預防勝於治療,個人健康養生如此,公司營運管理更是如此,多一分事前風險管控,就少一分事後爭議損失。而合約,是企業內外營運管理的基本文件,是先小人後君子的文字遊戲,也是發生爭議時攻防論辯雙方權利義務的重要依據。
近日幫客戶A公司審閱了其與人合作開辦合資公司的合約,客戶興致勃勃的說條件都談好了準備要簽約了,其總經理想說簽約前還是請我再過過眼看一下比較安心,還好有請我再看一下合約內容,不然簽下去就頭大了。
A公司耗費十多年研發心血,擁有多項某先進科技產品的專利技術,且申請取得國內外多項發明專利,B是某大集團公司看中了A的專利技術與產品,於是提議成立一家境外合資公司,A以技術作價出資持股35%,B出資金一億持股65%。合約中並約定,A現有的國內外專利權都必須移轉登記為合資公司所有,而且A不得再直接或間接為自己或他人從事與合資公司業務相同之業務(禁止競業條款)。A認為其研發心血結晶獲得大集團公司肯定,願出資投資設立合資公司,馬上能將專利技術現金化、資本化換得35%股份,夢寐以求,再好不過。
我看完合約後,問了A公司老總幾個問題: 一、 不知您公司這十來年是花費多少經費,才取得這些國內外專利? 一旦您公司的國內外專利全都轉讓過戶給合資公司了,換得35%持股,也就是說您將公司專利都〝賣斷〞了,換得35%股權,約當價值3500萬,這樣的換股價值是否合理? 二、 專利賣斷換股後,合資公司經營權在乙方,若乙方幾年內都不積極營運拓展業務,更別說營收獲利了,不論是何原因,那您的技術作價投資有何意義嗎? 三、 曾見某設備大廠併購了競爭同業公司後,即將該被併購公司結束營業,直接消滅了市場上的競爭者。希望您的合資金主方不會是打這種算盤,但您不得不預防這樣的潛在風險。
四、 萬一以上情事發生,而A公司已經不是這些專利持有人,依合約更不能再直接或間接為自己或他人從事與合資公司業務相同之業務,那您又能如何?
客戶老總聽我一問嚇出一身冷汗,差一點把公司技術命脈給賤賣了還沾沾自喜,驚呼好禮加載合約還沒簽字,問我如何破解是好,我當然也沒讓客戶失望,告知其應該約定相對的前提條件,與終止合約、取回專利的脫身條款。
合約用時方恨少,被坑才知少幾條,但從此案例可證,合約雖然有簽,但顧此失彼簽錯條件更糟糕。所以我常言,「合約是先小人後君子的文字遊戲」,外行的看熱鬧,內行的看門道,合約絕對不是只看表面文字,必須按其目地看得入木三分,才能充分保障當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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