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敗為勝的 AST案
- 泰良 郭
- 2017年5月27日
- 讀畢需時 8 分鐘
已更新:2023年11月1日
從電腦檔案裡找到這篇2001年寫的文章,15年前的往事了,讀起來仍歷歷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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敗訴賠償1000萬 勝訴判決440萬
一場反敗為勝的貨款催收訴訟
之所以決定寫這篇稿,不只是因為它足可做為一件引為殷鑑的法務案例,更因為這件案子的勝訴包含了許多同事的珍貴情誼與民族大義,他們悄悄地來,默默地去,我若不寫出來,恐怕沒有人清楚這個案子匯集了多少離職與在職同事對致福的愛、同民族的向心力,與對正義的執著….
2001年6月1日星期五凌晨兩點三十分(美西加州時間五月三十一日星期四上午十一點三十分),才剛入眠電話就響,還來不急撐起身子接電話,就已聽到Pearl迫不及待又興奮地對答錄機講話:”Henry!趕快起床!趕快起床!我是Pearl,要告訴你好稍時……”,聽到Pearl粵腔國語興奮地講”好稍時”(“好消息”),我剎時清醒睡意全消,我知道我們贏了!喜悅之情難以言喻,無意識地走到陽台,看著遠方高速公路流動閃爍的燈火通向無垠夜空,彷彿可以透視到正值白天的美西加州,想立刻告訴每一位參與本案的其他同事,在職的與離職的,有幾位甚至是我還沒見過面的,我也要告訴你們”好稍時!” — 我們打贏AST了!
這原是一件單純的貨款催收案,但是在我接手時已成不戰而敗的局面,最糟糕時的狀況是,我方委任律師寧願不收我們律師費,拜託我們另請高明!Stop Service的通知及終止訴訟代理人委任關係的同意書都寄來請我們sign back了!因為律師認為我們這個case輸定了,因為G-Tech USA結束營業後人員離散、檔案封箱,我方已無人力去翻箱倒櫃,尋找足以支持債權存在的買賣交易相關文件,因為我方重要的證人都不願出面作證,因為我方沒有一個人可以真正對律師講清楚與AST交易的前後左右來龍去脈,因為我方沒有一個人可以出面具體舉證反駁AST異議反控我方違約的種種理由,因為我方付律師費always delay,因為律師都在幫我們處理美國各子公司 Maxtech USA、BCM USA、G-Tech USA一家一家結束營業留下來的案子,後來連GVC USA也賣掉了(註.2000年底簽約出售予源興),最後也輾轉風聞台灣的GVC總公司根本早已「賣掉了」(註指1999年光寶併購致福案)!律師很擔心連GVC也結束營業,白忙一場收不到律師費不打緊,輸了官司還賠上律師個人及事務所聲譽事大!種種原因使得這個案子幾乎是到了不戰而敗的地步,不但貨款美金四佰多萬催收無望,反而面臨AST反控G-Tech/GVC違約要求損害賠償一仟萬美金的危機。
本案發生遠因不談,近因要自1998年底G-Tech USA結束營業前開始談起。在美國一批自PackBell離開的人成立AST公司,除握有一般店頭通路市場外,AST欲開發消費者自電視購物頻道或網路採購電腦用品的市場,供應商須有量產(Mass Production)及依照客戶下單即時發貨(BTO: Build To Order)的能力,因AST與GVC雙方老闆是十多年商場交情的舊識,自然找上GVC合作做其供應商,GVC便以G-Tech USA做為在美與AST配合之公司。AST自1998年開始陸續向G-Tech USA下訂單採購組裝個人電腦系統,剛開始時訂購數量少,之後便開始拒不付貨款,1999年底G-Tech USA結束營業,本案成為唯一一件貨款未收回之案件,當時G-Tech USA礙於雙方主管為多年舊識故低調催促付款,直到2000年三月才正式在美國提出民事求償訴訟。
訴訟實務上有一句法諺–「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意思是說在訴訟打官司時,雙方應就對自己有利的事實,負舉證(人證/物證)責任,如果提不出有利的證據,往往可能因此而敗訴,本AST案就差一點兒如此。本案在美國進行訴訟期間,僅有Philip Yeh一位同事負責G-Tech USA結束營業後的清帳事宜,因此理所當然地”兼管”這件訴訟案,但本案相關人員與歷史資料牽連甚廣錯綜複雜,豈是單單Philip在孤軍奮鬥清帳之餘的些許時間與精力可兼管得來!最後Philip也在心力憔悴下於今年農曆年前提出辭呈!這下子本案可真是寡婦死了兒子快沒指望了!也因此我方律師也已萌生退意矣!山窮水盡疑無路了…..但四佰多萬美金的貨款怎能輕言放棄?更何況輸了官司還得倒賠對方一仟萬美金!折合台幣三億多元!!!此案非同小可,於是乎,筆者便接手”潦落去”了…
就在春寒料峭的二月天,農曆新年假期剛過,風中尚隨處可聞鞭炮煙硝味兒,還有許多幸福的人兒在放春假哩,筆者便即動身啟程前往異域交接去矣!– (各位看倌猶記得X期月刊的”美國夢遊記”嗎?其時代背景補遺於斯!)。
Philip特地再回GVC美國分公司與我辦理交接文件,一櫃一櫃、一箱一箱、一綑一綑的文件,Philip尚未及全部翻閱,整個案情的前後來龍去脈也尚未釐清,僅就所知所有辦理交接,其餘者,”革命尚未成功,請Henry繼續努力!”。 Philip離開公司前對本案最大的貢獻就是,他已把所有與AST往來的Invoices都集中在一起了,在與Philip交接此部份的同時,藉由Philip專業的協助,很快的就一併找出本案我方所主張的四佰多萬美金貨款債權的相關單據及文件。債權文件搞鼎,是日已近黃昏,GVC在美開疆闢土元老級人物之一的Philip功成身退,夕陽餘暉中默默地離開公司,落默之情,看在幾位老同事眼裏,心裡真是百味雜陳,再多言都是贅語,只能握握手輕聲道一句: 多保重!Take care!
有了文件,凡事都有追索查證的眉目,在那同時,GVC USA許多同事也熱心竭力地提供所需,協助我了解案情,特別是Kenneth陳總及幾位G-Tech USA的前朝遺臣—Joshua Ko、Schott Yeh、Schott Huang、Pearl Lee,他們或多或少在不同Function都還有接觸到AST這個客戶,一週五天我們幾乎天天都花些時間研討本案,先一起go through對方答辯狀中所記載的七十幾項抗辯理由,逐一討論分工,各就個人當時所司職務負責回憶與回答,或者負責幫忙找其他當時負責人員或應該知道的同事來回答,也藉由他們協助聯絡幾位已離職的同事—Susan Chang、Sam Dom、Ray Wong等,就是這樣在短期內密集開會研討,集思廣益匯總答案,整個案子的來龍去脈從此豁然開朗,對AST所提各項抗辯事由的反駁論證也了然於胸!
最後我邀請我方律師到公司來做個Face to Face Meeting,讓各當時的經辦人現身說法,直接向律師說明個中經過情形,一一反駁AST指鹿為馬模糊焦點的不實抗辯藉口,也讓我方律師對本案重建起完整的認知,已離職不克到場的同事也都留下聯絡電話給律師,方便律師隨時聯絡再釐清案情。隔日,我也特地去拜訪我方律師的事務所,當面向聯手承辦本案的三位律師介紹說明GVC公司的營運現況、World-Wide組織瘦身的過程與成效、及總公司對本案之高度重視,並溝通討論有關律師費用的付款作業及細節配合原則,加上前述所需資料與證人Witnesses已完整提供,並請Pearl Lee做為GVC總公司與律師間在美國的聯絡窗口,遂成功地重新建立起 –“mutual trust between attorney and client.”。本案至此重燃生機,人員、彈藥備齊,開始絕地大反攻!
律師依據我方眾同事們所述事實,很快地正式提出書狀反駁AST所指各項不實抗辯事由,接下來就是更精彩的訊問證人證詞(Deposition)與開庭審判(Trial)過程。原則上證人作證是要本人親自在法庭為之,在陪審團、雙方人馬、及眾旁觀者環視聚焦注目下,接受對方律師詢問,律師都希望在現場反覆質問下能抓到一些矛盾把柄,再將其引申推論為當事人/證人說謊、證詞不真實、會說謊的當事人/證人的供詞不足採信,然後否定其全部證詞之效力(證據力),最起碼也可以改變或動搖陪審團對其證詞的相信程度。於是乎雙方律師在質問對方當事人或證人錄口供時,無不無所不用其極地套問、嘲諷、激怒對方當事人/證人,設下問答圈套,就如同電視電影裏演出律師在法庭質問論辯時的情節一樣。
除法院出庭作證外,在特殊情形下(例如證人在外國不克出庭應訊),如經雙方律師同意,也可在法院開庭前,在雙方同意之處所(一般大多就在律師的事務所裏進行)以錄影方式進行訊問(Vedio Deposition),雖沒有陪審團及其他閒雜人等旁觀,但面對對方律師不留情面、不顧人性尊嚴的質詢態勢,還是一樣會令被質問者氣到得內傷。AST幾乎把我方所有與本案沾得上邊的人全數要求傳喚應訊,或者做Vedio Deposition,或者於開庭時出庭接受質問,甚至於二者皆須為之。本公司前後去做Deposition的人,上至前董事長江董、電腦事業群Peter戴總經理,下及前述Joshwa Ko、Schott Yeh、Schott Huang、Pearl Lee、Sam Don、Nancy Chang,此外還有Jessica Kuo、Keith Huang等人,而這幾位同事多已先後離職,嚴格說來目前只有Pearl Lee、Keith Huang還在GVC裏,Schott Huang及Peter戴總在源興,其他同事均已不在GVC或光寶集團內公司了!在美國,受邀當Witness者是可以拒絕出庭作證的,但我們這幾位同事都挺身而出,特別是在當時已離職或已準備離職者,在致福因營運策略所需而資遣或結束其部門之情境下,他們之所以還願意出面應訊作證替公司講話,除了因同事誠懇的請託外,對服務多年的致福公司仍有一份情義,更有著為正義公理的執著,不容AST歪曲事實惡意抹黑G-Tech USA。
本案於今年五月中旬於加州L.A.地方法院正式開庭上演洛城法網般的場景劇情,歷時兩週,筆者幾乎每天與律師們或Pearl聯絡Update戰情,我方律師雖樂觀表示有六、七成勝算,但亦憂心地告知表示:對方AST除開庭的辯護律師、助理律師外,其公司負責人Beny率同其證人及幹部等約七、八人每天出庭旁聽,而我方僅有Pearl間隔地抽空到法院去旁聽,雙方陣容相差懸殊,且我方也沒有任何高階主管或代表出庭旁聽表示關切本案,容易造成陪審團對原告留下不重視開庭的負面印象,此其一。二、恰巧電影新片”珍珠港”(Pearl Harbor)在美國上演後,最新的一份民調資料顯示,有超過20%的美國人對亞洲人懷有負面的種族情節。三、AST委任的律師事務所規模排名是在美國前三大的事務所,與各方關係良好,鮮有敗績,表示對本案最後陪審團的判決結果仍懷有幾分變數隱憂…。
我回答我方律師說:「well, I have no comment to the problem 2, neither have comment to why Beny and his assistants, employees as witnesses are free to the court everyday, I just would like to draw your understanding to our people, as you know, someone have resigned from GVC, someone have offered the resignation to GVC, these guys could refuse to appear in the court for deposition and trial there, but they all did testify on behalf of G-Tech and GVC in the past days and weeks. I believe you can easily tell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witnesses of the parties. Regarding the problem 3, I never change my trust on you and your team. Don’t you think it’s your turn to record a bright history for yourself……」。
果不期然如考前猜題,在最後結辯的那一天,AST的律師拿我方上至負責人下至員工證人皆漠視法院開庭大作文章,我方律師早以好整以暇地準備好強而有力又感人的說詞,成功且漂亮地讓Jury明白,刻苦勤奮而含蓄的中國人形雖離而神相隨之行事哲學,一如美國西岸今日的繁榮盛景,正是百年來許多離鄉背景的中國人在臺面下默默耕耘奮鬥的歷史寫照。本案最後甫於八月判決確定我方全面勝訴,AST應付G-Tech USA及GVC貨款連同利息總計逾美金四佰四拾餘萬元,目前正在全力追索AST可供執行的財產中。
「首行元宵已中元,自古圓缺難永全,銘文笑談真情義,樵漁茶香訪清泉。」,筆者感念所有參與本案及提供筆者在美期間生活上協助的同事們–謹以本詩文銘記濃情厚誼!並以蘇軾的詞祝福遠在他鄉奮鬥的他們,都能無憂無懼地面對生活中的考驗與挑戰…
莫聽穿林打葉聲 何妨吟嘯且徐行
竹杖芒溪輕勝馬 誰怕 一簑煙雨任平生
料峭春風吹酒醒 微冷 山頭斜照卻相迎
回首向來蕭瑟處 歸去 也無風雨也無情
2001.9.1 (農曆七月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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