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戰爭 GVC商標爭奪戰
- 泰良 郭
- 2017年5月27日
- 讀畢需時 4 分鐘
已更新:2023年10月31日
從電腦裡看到舊檔案裡的文章
曾辛苦走過的,必留下深刻的痕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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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外 !
中日戰爭 一場商標爭奪戰
GVC手機 終抵實至名歸
隨著人手一機全民通訊時代的來臨,打著簡明有力又漂亮的「GVC」字樣的本公司手機產品也越來越熱賣,市場上已漸漸可看到「GVC」手機短小精幹、炫麗耀眼的身影。但大家可能還不知道,本公司所持有的「GVC」商標在手機產品上至今尚未取得商標專用權哩!因為當年申請商標註冊登記時,與日商「JVC」的商標近似遭中標局核駁而失之交臂。然而近兩年來,這場商標爭奪戰確是一直鴨子划水暗中進行著,甫於日前出現歷史性的轉機,本公司已成功地申請撤銷掉JVC公司於手機產品項目之商標權,本公司將可很快地取得「GVC」商標於手機產品的專用權,讓「GVC」商標字樣打在本公司手機上,名正言順,實至名歸!這中間潛沉行事的區折過程,實值與各位致福同仁分享。
商標註冊是按產品性質「分類」登記,同一商標如欲使用於許多不同類別之產品,則必須在各種不同類別之產品項分別申請註冊登記。本公司在民國八十三年初於國內提出「GVC」商標申請註冊於許多類商品,包括桌上型電腦、行動電腦、主機版、無線電話、…及手機等本公司各項主力產品,但當時「GVC」商標於無線電話、行動電話所屬的「通信器材類」卻被當時的「中央標準局」(現已改稱為「智慧財產局」)以「與日商JVC商標外文近似,且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為由,核駁本公司「GVC」商標之註冊申請,幾經異議折衝爭取無效後,最後以放棄於「通信器材類」登記後,始保留住其他類商品取得「GVC」商標權。
民國八十七年間,因見本公司無線事業部正積極研發無線電話機產品,卻發現GVC商標於此類產品項並未取得商標權,因預見通訊產品將是本公司未來另一重要主力產品,若不能取得「GVC」此商標權,其影響難以估算。於當時即呈報主管此一情事,並建議須趁日商JVC於電話機產品類尚無產品問世前,尚無市場利害衝突下,儘快奪回此商標權,並提出取得此商標專用權之選擇途徑 – – a.與JVC洽談買斷該商標權 b.洽談商標授權 c.依法申請撤銷其商標專用權,唯當時主管認為當下尚無此商標權使用(於無線電話機產品)需求,且與JVC市場區隔鮮明,多年來河井不犯,認為尚非時候去找JVC談商標事,本提案因而擱置。
事隔一年,民國八十八年初本公司行動電話整機已成功產出,當我第一次看到打著「GVC」商標的第一代GSM單頻手機樣品擺進總公司十五樓的展示櫃時,心裏是一喜一憂,喜的是生力軍誕生,憂的是無商標名份,好比自己的親生子卻不能冠父姓,喪權屈辱莫此為甚,必也正名乎!於是在一次會議中重提本商標爭奪案,幸駱副董當場慨然親允–「Go ahead!」,支持循法律途徑解決!既領此聖旨,便放手一搏。
進行之初,先個別與兩家本公司配合的專利商標事務所研究相關細節,深入研議商標法理論、歷年實務見解、與可行之策略方案,結論是S事務所認為機會藐茫,理由是「JVC」較之「GVC」更為世界知名商標,縱無商品實際銷售,也可挾其世界知名商標之威名輕易抗辯本公司之申請。而另一D事務所,與其討論後咸認兵行險招,出其不意,尚有可為。
於是立即決定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委其展開拜訪全省各大知名手機銷售店頭做市場調查的行動,做訪問筆錄並請店家蓋章見證,外加將店面外觀拍照,以證明全省銷售店頭市調屬實。而一方面又要隱忍行事,避免打草驚蛇讓JVC輾轉得知本公司舉動而預做串證防範。前舉目的只是要證明JVC商標並無實際銷售手機類商品超過三年的事實,然後依據本國商標法第31條第一項二款規定,申請撤銷JVC於「通信器材類」之商標專用權。
自提出撤銷商標專用權之申請,至日前智慧財產局發出商標撤銷處分書正式撤銷JVC於通信器材類商品之商標專用權止,前後歷時年餘,其間除一般審理程序耗時外,JVC試圖提出其他證物扳回商標權也拖延相當久的時間,最終還是因無法提出確實的商標使用證明而被裁定撤銷商標專用權。至此,本公司「GVC」商標於通信器材類之商標爭奪戰大抵功成落幕,實至名歸。
回顧過去這一段鮮為人知的故事,再看著本公司目前行動電話接單暢旺之情形,且更將打著「GVC」商標自我品牌行銷於市場,此刻,「GVC」這個商標權在致福手機產品上的價值更顯彌足珍貴!最近每每經過總公司十五樓展示櫃前,忍不住多看一眼在裏頭搔首弄姿、色彩繽紛的各型手機時,心裏頭含笑帶淚地說著 –「孩子們,你們都姓GVC!」。
五四, 2000 AM 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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